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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修代换以旧充新过度定损维修(引题)
如何避开车辆维修那些坑(主题)
法治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治日报实习生 关楚瑜
本是简单修车,却无意“侦破”保险维修汽车内幕——前不久,家住天津蓟州的吴女士在汽车维修厂修理汽车时发现,其去年因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写着“更换前大灯(左)和保险杠”,价格为2205元,而当时修理厂只对前大灯做了维修处理。
修理厂为何要这样做?据该厂员工回复,在定损单报上去之前,汽车已经开始维修,不知道保险公司会不会批下定损单,所以只能按照修理工的经验先行维修。等定损单批下来后,汽车已经维修好,大灯也能用,所以没有更换。可是,费用却到了修理厂的账上。
像吴女士这样,在修理汽车时遇到暗坑的人并不少。《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有的被以旧换新,有的被过度定损和过度维修。
来自山东青岛的李先生也是偶然发现自己的车辆被修理厂以旧换新了。今年2月底,李先生驾驶私家车发生剐蹭后去修理厂喷漆,发现其一年前换的前保险杠竟有刮腻子痕迹。他联系修理厂询问缘由,被告知“是不是当时更换的保险杠都不清楚,无法证明”。
来自湖南郴州的彭先生则遭遇了车辆被过度维修。今年3月底,彭先生驾驶私家车被后方车辆追尾,导致尾厢盖变形,后保险杠防撞梁变形,后方车辆全责。彭先生将车辆开至修理厂进行维修,取车时他傻眼了:其新做的油漆面到处是划痕和气泡;尾灯缝隙很大,没有严丝合缝;挡雨板处的卡扣有些也是断的。
“我多次询问是否为全新的原厂全新配件,修理厂给出的结论都是肯定的。可是到手的后骨架居然锈迹斑斑,且脱漆有划痕。”彭先生吐槽说。
如果修理厂在维修车辆的过程中存在应换件没换件只是维修,或以旧件坏件冒充新件好件更换,造成修理厂的维修单与保险公司的定损单不一致等情况,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贵州新瑞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梦介绍,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
“修理厂维修情况与定损单不一致、以旧充新等行为,实际上就相当于缺斤少两,或者说计量不准确,导致车主财产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消费者有确切证据,最高可以获得三倍赔偿。”吴旭梦说。
吴旭梦还提出,上述行为的受益者除了修理厂外,还可能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比如工作人员故意夸大车主的保险损失,那么其与修理厂就可能成为共同侵权人。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俊岩分析称,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欺诈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等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保险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修理厂未按要求维修的,通常可以按照维修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进行处理。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由修理厂与托修方之间依法签订。同时,为减少维修过程中以次充好、应换不换等违规现象,《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被保险人或肇事司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对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公司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核实。同时,公司应在后续理赔环节中通过查验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与被保险人见面方式对案件进行核实。”张俊岩说。
他建议严格“直赔”修理厂管理,直赔厂在代客户索赔时,应提供维修发票、维修清单以及被保险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身份证明等材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应通过电话回访或书面方式告知被保险人。对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授权书的修理单位,公司不应与其签订或续签“直赔”协议。对于直赔厂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领取保险赔款的,必须提供被保险人或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授权书原件以及代领赔款人身份证明原件。
“此外,相关监管部门也需要积极作为,可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理赔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须加快推进车险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配件价格、修理工时、工时费率行业标准。通过公开透明等形式,推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张俊岩说。
从车主的角度来说,如果遇到上述问题又该如何维权?
张俊岩建议,车主作为被保险人,要注意及时与保险公司定损员协商,是修理还是更换,确定好维修方式;定损员在定损时确定的维修金额可能与修理厂的维修金额有差异,被保险人也要与定损员保持沟通,由定损员与维修厂协商处理,以减少对维修价格的争议。
“拿到维修清单和定损单后,车主一定要核实更换的是哪个部件,认真检查拍照记录。如果修理厂出现欺诈和虚假行为,车主可立即固定证据,以便维权。”吴旭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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